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 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 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9,309.09元、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216,109.83元(分别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19年1月9日的到期未付租金1,228,154.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五、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无锡风尚运输有限公司、大丰汇儒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