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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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疏勒县远华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疏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疏勒县远华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厂支付配件及修理费89588元; 二、被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疏勒县远华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厂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5375.28元; 三、被告新疆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