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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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建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泉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原审第三人: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7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通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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