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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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 二、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本金逾期罚息。 三、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损失人民币38,880元。 五、被告***、***对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九、如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质押登记的股权数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的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十、如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川(2020)巴中市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天骄华都X幢X层X号等房屋(见该《不动产登记证明》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十一、对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6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观紫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