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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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光石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建光石材厂货款12799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54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0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8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7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建光石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3817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