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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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广西藤县有机化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桂042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由被申诉人杜鑫泉偿还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的贷款本金256284.21元(止2018年10月15日止)及其利息,申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申诉人杜鑫泉贷款本金98142.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申诉人***负担2625元,被申诉人杜鑫泉、***共同负担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