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嘉峪关中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支行
嘉峪关市永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贷款本金18487730.37元、利息511778.31元(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

二、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以贷款本金18487730.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511778.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承担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对被告嘉峪关市永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新华北路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号、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号房屋(面积共计3965.92平方米)、嘉国用(1993)字第0046号(面积为1306.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对其自行承担的部分向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97元,由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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