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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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梅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355,196.34元; 二、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期末购买价款1,000元; 三、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52.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3,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0.40元,减半收取3,810.20元,由被告大连东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