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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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6719.42元、罚息443631.4元,复利5765.3(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1244.64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8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