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6719.42元、罚息443631.4元,复利5765.3(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1244.64元;

三、驳回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8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1-03-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