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
云南众厨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众厨厨具有限公司、红塔区大众厨具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第338xx9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被告云南众厨厨具有限公司、红塔区大众厨具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2元,由原告长沙新长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222元,由被告云南众厨厨具有限公司、红塔区大众厨具行共同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01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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