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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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应偿还被上诉人***欠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365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共109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