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百汇盛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确认解除***、***与西双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饲料销售合作协议》;西双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欠款1351045元和利息(依本金1351045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保全保险费5800元;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福建百汇盛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325万元范围内对西双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百汇盛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福建百汇盛源渔业科技有限公司迳付给***、***。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照一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