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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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垫的李有香工伤赔偿款415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44元,由原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69元,被告***负担4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