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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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 诸城市浩超物流有限公司 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诸城市浩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莆田市亚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00269元。 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赔付莆田市亚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000元。 三、驳回莆田市亚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莆田市亚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63元,由诸城市浩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