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终16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终16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改判重庆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及安装费用6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40元。 若重庆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40元,由重庆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重庆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9元,由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上诉人重庆鼎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