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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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9482.22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利息358.49元、罚息891.52元、利息复利42.31元、罚息复利51.57元,共计10826.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支付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9482.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复利;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