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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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沙坪坝区贝格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第7582738号“宜品”、第7685124号“IP”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被告***、被告沙坪坝区贝格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5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被告沙坪坝区贝格家具厂共同负担8010元,由原告重庆崴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