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7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按2021年1月5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被告重庆天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案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