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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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创世经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春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6年7月16日止的欠息(含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33834163.64元,以及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8.9062‰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按季结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则利率调整实行一年一定,调整日期按本案借款发放日的对年对月对日确定,并按贷款2年期对应的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确定调整后的利率,同时,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利率调整的,则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基础,并按贷款2年期对应的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确定调整后的利率〕; 二、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创世经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春信用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56987.19元; 三、若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创世经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条所涉债务,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春信用社有权对被告西双版纳辉煌都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景洪市孟泐大道68号【产权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的房屋及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约定最高限额14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春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撤销涉案2013年7月17日由反诉原告***签名并捺印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50802.9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世经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西双版纳辉煌都畅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春信用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