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融慧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永红门窗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三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融慧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红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9554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1498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以240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红门窗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9元、鉴定费78691元,合计86330元,其中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永红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0345.50元,由被告重庆融慧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98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