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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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原告***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璧山区璧泉街道的房屋,所得价款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抵押权实现之后在上述第一款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34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5.34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认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