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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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货款5273314.2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14元,减半收取24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57元,由被告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