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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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20)津7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 二、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货物损失282410.48元;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21元,由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2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42元,由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负担55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