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223233.37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18001.69元、复利1095.02元,共计19096.71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计24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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