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巨格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巨格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3710.70元及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新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87元,减半收取4443.5元,由原告负担1554.5元、被告负担28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负担1092元、被告负担2028元,鉴定费5392元,由原告负担1887元、被告负担3505元,因原告已分别向本院、鉴定机构交纳保全费、鉴定费,故被告应将其承担的保全费、鉴定费合计55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