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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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33645.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