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大岛首发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海口大岛首发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架子管、扣件等物资的租赁费532988.83元。 二、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海口大岛首发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海口大岛首发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734元、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北京雄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