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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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13,360.38元、利息13,130.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截止2021年1月29日,罚息5,999.25元,复利1,829.32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3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自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后,可向本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且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以上告知事项即为执行通知,如有违反的,本院将在执行立案后,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如有实施转移财产、妨害或抗拒执行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