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99,634.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99,634.62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7,592.44元,截止至2019年3月13日。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