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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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166027472.66元、截止至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3384591.26元,合计169412063.92元的债权; 二、确认信达资产公司对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质押的2860万股轻纺城流通股股权(股票代600790)及相应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担保债权在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参与受偿; 三、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款限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本金166027472.66元、截止至2019年9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3384591.26元,合计169412063.9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8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79838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821元,由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9017元,款限于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