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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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代偿款人民币266068元,并支付利息(以代偿款2660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杭州富阳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91元,减半收取2645.5元,由***、***、杭州富阳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富阳天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