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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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杭州湾新区大宅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大宅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7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