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4754.44元;

三、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74754.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41元,由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42.30元,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9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2元,由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84.60元,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9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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