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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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2012)即执字第2108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在抽逃出资12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抽逃出资8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3480元、***负担232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本院退回58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