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益惠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及设备设施租赁合同》; 二、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截至2014年6月30日前欠付的租赁费7722426.65元; 三、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欠付上述租赁费的违约金(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7元,由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5517元,退还原告2966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65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