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
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恒耀机械有限公司
安丘市安鑫企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对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市直自管001372、安国用(2006)第321号、市直自管001370、安国用(2008)第046号、安国用(2013)第001号、城区字第0091564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在享有的破产债权本金33950000元及2019年9月9日之前的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潍坊恒耀机械有限公司、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享有的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本金33950000元及2019年9月9日之前的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550元,减半收取计105775元,由被告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恒耀机械有限公司、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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