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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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杨家屋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4765元; 二、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保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杨家屋村民小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杨家屋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