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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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0000元、透支利息8912.63元、费用5252.83元,合计114165.46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心意通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透支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