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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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二××张村第一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2,901元; 二、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二××张村第一村民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5,69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原告***、***负担338元,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二××张村第一村民组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