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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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牌号为沪DHXXXX的车辆; 二、确认牌号为沪DHXXXX的车辆系原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负担111.67元,被告宁波义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6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沪7101执异7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