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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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2020年6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泰安市泰山区房屋腾退给原告***;并将马桶一个、升降晾衣架两个、窗帘七套、热水器两台、洗衣机两台、空调两台拆除; 三、被告***在腾退房屋时结清水、电、气费,原告***同时返还被告***押金28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房租费(自被告***腾退房屋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按月租金28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