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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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70444.44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12%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00元; 三、被告***、被告北京汇众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被告北京汇众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39元,原告***负担54816元(已交纳),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北京汇众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36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北京汇众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汇众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