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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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8253.54元、利息844.39元、罚息65.3元、复利13元(暂计至2020年6月1日)。从次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3%计算;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3.3%水平上加收50%计算。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计算。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计收的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应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为914元,诉讼保全费830元,合计为1744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