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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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亮锋灯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横栏镇卓杰五金加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亮锋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卓杰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亮锋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卓杰五金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亮锋灯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800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亮锋灯饰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