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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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86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440.47元,剔除其已支付的33882元,尚应赔偿13558.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1.用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2.账号:14×××4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