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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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2月20日利息2359073.39元。剩余利息以相应的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9.918%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登记证书编号为惠工商抵登字(2018)00014号在数额为690000元额度内的变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利昌线业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合盈工贸有限公司、滨州华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