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106078.45元(10000元+3600元+3754.2元+200元+10800元+11262.6元+58141.65元+5000元+2900元+42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22187.29元(19724.58元+120950元-106078.45元-2900元)×70%;

三、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垫付10300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信阳支公司垫付10000元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被告***承担3325元,原告***承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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