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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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106078.45元(10000元+3600元+3754.2元+200元+10800元+11262.6元+58141.65元+5000元+2900元+42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22187.29元(19724.58元+120950元-106078.45元-2900元)×70%; 三、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垫付10300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信阳支公司垫付10000元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被告***承担3325元,原告***承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