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40902.34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4178.25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84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