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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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惠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惠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44367.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0元,被告陈经伟负担477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