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和相应利息(以132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7月1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保全费1180元,共计2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